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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洁案】法院鉴定师说: "我不建议法院运用青少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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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4.2017 19: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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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商报《深度德国》周磊文,2016年5月在德国东部地区,德绍市发生的中国留学生李洋洁被奸杀一案,自11月25日开庭审理。时至2017年4月3号, 已经是第二十四次开庭。此次开庭重点是今天的庭审主要是倾听一名精神病学鉴定师(psychiatrischer Sachverständige)针对男女嫌犯的心理判定。出于时间缘故,只汇报了男嫌犯的报告。



此次庭审是至开庭以来最受德国媒体关注的一次庭审。到场的媒体代表数量达到第二高峰,比如《图片报》、《中德意志报》、《中德意志电台》、《中德意志报》、《人民之声》(Volksstimme)和《中德意志电台》旗下的《Kripolive》等等。

鉴定师名叫Bernd Langer博士。今年51岁。至开庭以来他一直都与检察官,代理律师坐一排观察整个庭审过程。

据他说,当两名嫌犯在去年被拘捕时,他曾经有过三次和男嫌犯对话的机会,分别是2016年5月26号,6月3号和7月12号。

经过长时间的庭审,他对男女嫌犯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刚开始,他事先叙述了男嫌犯的成长过程。

男嫌犯生于1995年,独生子。他的生母当时只有19岁,生父比她年长20岁。在他5岁时,父母因家暴而离婚。之后与生母一起生活。7岁入学。由于他在校期间表现不良,常常和同学,老师发生矛盾(包括殴打同学),因此换了多所学校。他一共上了10年学,留级两次,读完八年级后退学。离校后,他从事过各种各样的实习,但每次都因为和同事之间发生严重纠纷后就不干了。实习时间在两星期到半年不等。

男嫌犯在小时候就经历过家暴,被生父殴打。他母亲也经历过家暴。

年少的他在同龄小孩面前都表现的非常好斗("aggressives Verhalten gegenüber den Gleichaltrigen"),针对老师也是如此。

他曾在商场偷东西被抓,在众多纵火案中被视为嫌犯,但没受罚。据说,他在年少时还曾在自己家的浴缸里烧东西。

男嫌犯有人格障碍, 麻木不仁,没有羞耻之心和悔改之意。他在认知,思维方式和内心感觉上都和其他人不同。他的社会行为(„Sozialverhalten")有很大缺陷,比如习惯性撒谎,不服从,面对他人有暴力倾向。很多特征都是混合式的,不能单独看待。

据精神病鉴定师称: „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的格外安静。他没有吸毒以及这方面的嗜好。严重的精神疾病可以排除。(身体)功能上的缺陷可以排除。躁狂行为( „Manisches Verhalten")可以排除。在作案过程中可以排除所有精神病上故障。语言表达能力: 一般("Durchschnittlich")。智商缺陷(„Intelligenzlücke"): 可以排除。总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面对自己的孩子缺乏应有的责任感。感情世界极其不稳定(„Emotionale Instabilität“)。有排外态度。缺乏知罪感。过度的自我价值观。无法分辨现实和幻想。频繁的性幻想。他甚至幻想过和遇害者保持长期的男女关系。“

(注: 当我听到这时,心里一凉。按照他的阐述,男嫌犯很有可能最终因为精神问题而减轻罪名。)

这时,Langer博士继续说道。即便如此,也不能把它评估为一种心灵上的严重创伤(„Seelische Störung“)。原话: Kann nicht als schwere seelische Störung bewertet werden. 他还说,这并不能减低男嫌犯的控制能力。原话: Keine Minderung der Steuerungsfähigkeit.

接下来,Langer博士描述男嫌犯的性成长( „Sexuale Entwicklung“ )

男嫌犯在幼年时曾目睹过父母做爱场景。在幼儿园时,他常常把自己的性器官给别的小孩看。在2003/2004年左右曾被一名16岁青少年性侵犯。据男嫌犯自己称,那次经历没有对他产生负面影响。在校期间有过自慰行为。当他10岁的时候曾对同父异母的弟弟进行过性侵犯,而男嫌犯自己否认这一点。他曾督促过别人与他进行性行为。第一次**是15岁。有过多次短暂的男女关系。他略偏爱虐待狂式的性行为。他的性生活和人格是一致的。

以上是法院鉴定师对男嫌犯的成长,人格以及精神状态的描述。但仅仅只是描述而没有结论是不够的。因为它关系到法庭的最终判决。按照德国法律,21岁以下都可以运用青少年刑法。男嫌犯在作案时才20岁,距离21岁还差三个月。最关键的问题是,男嫌犯的成长发育是否在作案期间已经成熟,已经定型,是否还有改善的空间和余地?由于这个问题及其重要,鉴定师在下结论之前做了很严谨,充分的准备工作。据他本人也承认说: „这是最难回答的问题。"

他的做法是,把支撑双方的理由分开来看待。然后在评估哪一方更有说服力。

支持成熟期延迟(Reifeverzögerung)的理由是:

1 自儿童时期起便受到相关的侵害

2 缺乏成长过程中的义务

3 缺乏处理纠纷的能力

4 不成熟的性生活

反对成熟期延迟的理由如下:

1 生活上的独立性,没有经济上的依赖

2 在情感上他已脱离他母亲(双方过自己的生活)

3 有固定女友

4 对孩子负一定责任

5 在生活上有计划

6 自信

7 不愿意改变自己

8 教育措施对他已起不到作用

衡量了双方理由后,他最终得出结论: „我不建议法院运用青少年刑法。 "

随后,Langer博士继续说: „这次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它和男嫌犯的人格相符合,脱离了现实,在性欲上没得到满足。对此他又解释说,作案时间持续很久,案发后又有掩盖事实的嫌疑,案发现场的血迹范围很广,行凶时没有受到外界影响(比如服了药品,喝了酒等)。"

法院鉴定师又针对男嫌犯的作案动机作了以下解释:

1 性幻想

2 强烈的占有欲

3 某些因素显示了虐待狂的做法

4 自我价值观,误以为李洋洁自愿和他进行性行为。

最后,鉴定师做出结论: 所有的一切都无法减低男嫌犯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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