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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德国小龙虾泛滥街头,不能吃!否则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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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8: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德国生活报讯张晏文,继几年前大闸蟹肆虐汉堡港引起轰动后,近日又有一则广大吃货群众们喜闻乐见的新闻传播开来:深受群众喜爱的小龙虾“入侵”德国首都,大批走上柏林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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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柏林,野生动物组织近日不断接到人们来电,称在该市蒂尔加滕区(Tiergarten,直译为动物园)发现小龙虾上街情况,其中最密集的是在西班牙驻德国大使馆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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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些小龙虾出身北美,学名叫淡水龙虾,也叫“鳌虾”。德国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联盟开始头疼了,这些小龙虾一般生长在美国东南部和墨西哥西北部,属于入侵生物,如果放任他们生长,会大大地危害柏林的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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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北美的生物为什么跑到了柏林?据德媒猜测,可能是有游客向池塘里扔了几只小龙虾,而蒂尔加滕公园的池塘水质很好,才导致小龙虾大量繁殖,柏林近期多雨,小龙虾就“明目张胆”地进入了人类的“地盘”。


看到这里,广大吃货朋友是不是已经按捺不住激动的心,只想拿个锅上街直接把小龙虾收回家“拯救柏林”,脑海中已经浮现了一万种小龙虾的吃法呢?油焖、清蒸、爆炒、红烧、麻辣、蒜蓉……甚至有些朋友已经买好了去往柏林的车票……



且慢!

赶紧把思绪和口水都收一收!

在德国,普通群众是不能随意捕捉小龙虾的!

下面就请法兰克福知名律师张晏给我们讲一讲在德国关于捕小龙虾、小动物的相关法律。
相信大家对于爱心泛滥成灾的圣母德国人已经有了一定了解。出于自我感觉良好到爆棚的责任感,怎么可能错过各种可爱不可爱的小动物们呢?于是首先就要从宪法上把基本精神给确定好。从2002年8月开始,德国基本法添加了第20a条,规定“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环境和动物予以保护。”保护动物就此成为了一项重要基本国策。


保护动物,从小龙虾做起

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看看它的左右邻居好了:前面一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后一条规定,“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决策的形成。政党的建立是自由的。政党内部秩序须符合民主原则。”动物和环境就这么自然的把党和国家联系起来了。
有了这么高大上的法律基础和指导精神,下面当然就要卯足了力气落实了。早在宪法修改前,德国民法典就在定义了物的概念,告诉我们什么是“东西”之后,添加了一条专门的法条规定强调,动物不是东西,它们受特别法律的保护。当然所有适用于物的条款,除有特别规定外,也适用于动物。是不是有点绕?其实这个条文主要就是立法者表明一个姿态,告诉大家动物不同于桌椅板凳,是有生命的物体,需要特别的对待。
好了,那么这类被视为“不是东西的东西”的存在,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对待呢?熟悉德国人的脑回路的大概能猜到答案了,——自然是要区别对待。是的,请大家捡起小学生物课本,好好复习生物分类。因为这可能是事关刑事责任的重大问题。
德国动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对于无合理理由杀死或虐待脊椎动物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按照我们吃货的理解,各种鱼各种鸟,青蛙蛇龟,狗马牛羊都是不能滥捕滥杀的了。大家现在应该明白为什么一直流传着中国人在德国捉广场上放养的鸽子吃被警察带走的传说了吧。
德国大街上随处可见的鸽子们

好在我们今天的主角小龙虾,属于节肢动物门甲壳纲十足目鳌虾科原鳌虾属。简单说是非脊椎动物,吃了起码不用坐牢。不过很可惜,还是不能随便捕捉。因为在德国非法渔猎同样是涉及刑事责任的。德国刑法第292条和293条分别规定不得在损害合法权益人渔猎权的情况下从事渔猎活动,否则将处以最高至五年以下自由刑的刑事处罚。谁是渔猎权的合法权益人呢?拥有大片湖林的林主岛主们。上述两条刑法条款首要保护的并非小动物,而是大地主的利益。
土豪朋友们可能又要动心思了:那我买它一座山,是不是就可以占山为王予取予求了?

山大王要三思!

渔猎权是土地产权的延伸权利,属于土地所有人的天然权利,可以主动转让,无法被剥夺。但是渔猎权仅仅是给予土地所有人享受土地资源(包括动植物资源)带来的收益的权利。具体到希望从事渔猎行为的个人,在参与打猎和捕捞活动前,都需要遵守渔猎法的规定,取得渔猎证。

德国各联邦州有权颁布各自的渔猎法和渔猎条例。由于很多联邦州对于它们境内珍爱的特殊水域还进行了专门立法,例如巴符州对于博登湖就有专门的捕渔法。因此十六个联邦州为捞鱼这件小事贡献了接近一个加强排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说各州规定都大同小异。但是所有州都不约而同的规定,小龙虾等水产品和鱼类一样受捕渔法约束。
所以很遗憾的告诉大家,想要吃着小龙虾,是要取得捕鱼证的。而取得捕鱼证,是!要!考!试!的!考试内容涉及有关鱼类种类的辨识,种群的保护,水环境的维护,对于各种渔具及其使用的知识,对于危险鱼种的处理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捕鱼法律,动物保护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条款的了解。这意味着为了抓个小龙虾,我们需要把自己培养成为动物学家,环境学家,技术工人和法律专家。其难度想必不亚于通过德国大学的专业考试。

我很努力的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试图找出针对某个单一物种开具特别捕捞证的法律依据。结果一向办事过于细致的德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打开方便之门,没有鲟鱼证,没有生蚝证,也没有小龙虾证。无论捕鱼捕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么,面对如今柏林满地乱爬,举起法律挡箭牌,挑衅我大中华驻徳吃货协会全体人员神经的小龙虾,无牌无证的我们真的素手无策了么?让我们最后一次翻开法律条文,看看我们还有什么机会。
柏林捕渔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该法旨在保护水域内的物种多样性,并将此视为维护大自然,乃至维持人类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在长年或阶段性被水覆盖的水域进行的捕捞作业,在人工鱼塘或其他设施进行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以及所有保护水产品及捕鱼行为的工作。这就给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划定了一个圈。
有圈子就好办了。义无反顾离开水岸边,走上十字街头的小龙虾们似乎脱离了保护伞的势力范围。带着一股小激动再次研究法条,只看到捕渔法还规定了当发大水漫过水岸的情况下,持捕鱼证者有权在被水淹没的范围内捕鱼。对于自己跑上岸的水产品,也许是德国的立法者们怎么也没想到天赋异禀的小龙虾还具备跋山涉水的能力,真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这事儿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做起来至少是可以争一争了。笔者没有亲眼看到满街小龙虾的盛况,也不清楚是哪条街,周围环境怎么样,因此只能不打保票的表示,上街的小龙虾是可以考虑捡的。但是提醒各位千万不要一兴奋就捡到水边去了,在那里被警察叔叔抓到罚款可不怨我。
柏林街头的小龙虾,跟我们回家吧!



张晏律师
需伦律师事务所
Anwaltskanzlei Hüllen & Kollegen, Börsenplatz 7-11, 60313 Frankfurt
Fax: 069/9130 84 56
www.rae-huelle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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