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食味
德国频道
查看: 107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提醒:协定货权保留,减少企业风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7.1.2010 12:1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即时机票

Paschen律师事务所善意提醒:


& p# W# h: g1 d% C- I

协定货权保留,减少企业风险


! c: O5 W* F8 _' k2 x, ~

我们在此先描述一个案例:一家中国公司供货给一家德国公司。两家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中方交给德方的货是享有货权保留的。合同执行一个阶段后,德方开始无理由的拖欠货款直至申请破产。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此分析一下,合同中签订货权保留条款的意义和其优势。

; I2 |4 m& V4 c  N1 T' o% i

货权保留条款也即所有权保留条款,其德文为Eigentumsvorbehalts; 其英文为Retention of Title。简单而言就是买方在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尽管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买方,但货物所属权仍保留在卖方,卖方有权追索原货物,要求买家将货物退还。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定延伸货权保留条款(德文:verlängerter Eigentumsvorbehalt; 英文:expanded Retention of Title),该条款则意味着,买家虽然还没有支付货款,货物仍不属于他,但买家有权转卖货物。随着货物的转卖,货权保留条款则延伸到下一买家。也即原卖家仍然享有对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他即有权追索原买家通过销售货物得到的销售款,也有权要求最终买家退还货物。


3 A# y) f0 N3 ^1 O$ n* E

在前面的案例中,由于这家中方与德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了货权保留条款,尽管德方已经申请破产,中方仍可索回已经发给德方的货物。若双方也约定了延伸货权保留条款,德方已经将货物售出,中方可要求德方或通过德方的破产委员会交出转卖货物得到的进款,或在最终买家处索回货物。

结论:为了减少企业风险,减少企业损失,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与德国公司交易中,特别是对那些先发货,后收款的贸易形式则要注意约定货权保留条款。该货权保留条款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制定在一般交易总条款中,即: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


: Z6 o* L4 s" y$ B+ ~# t; k/ h# _

Paschen 律所供稿

www.paschen.cc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24.4.2024 19:45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