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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媒体:明星离婚秀恩爱算不算是“欺骗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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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7 02:3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主动披露离婚信息,是一回事儿;在自己的微博上,当着上百万的粉丝还“老公”“老公”的叫着,忽悠公众,那是另一回事。

  之前,白百何被曝“出轨”时,有句评论叫“人家老公都不管,要你来管”,这回“人家老公”真的不管了。4月16日凌晨,陈羽凡发视频称,“2015年已与白百何协议离婚,为陪伴家人和孩子成长将无限时退出娱乐圈。”

  这种“解套技术”其实挺高的,因为两人已经离婚,所以,白百何之前和小鲜肉的亲密举动就算不上是“出轨”,陈羽凡也摆脱了被戴绿帽子的种种羞辱,两人都没有违反《婚姻法》,也都没有道德上的负担。

  但是,粉丝们不干了!“离婚没事啊。但是离婚后还经常装恩爱夫妻上节目、做代言,有没有问题?”“为了商业利益,隐瞒离婚,等到出事了,才被迫切割,把粉丝当成什么了?”

  不主动披露离婚信息,是一回事儿;在自己的微博上,当着上百万的粉丝还“老公”“老公”的叫着,忽悠公众,那是另一回事。

  在现代商业逻辑之下,明星的结婚、离婚、生子,其实就是一种“人物设定”,并非绝对的个人隐私,甚至是资本用来主动披露进行事件营销、公共形象塑造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明星对隐私权必然有“扣减”的义务。

  陈羽凡是老牌的歌星,白百何更是近年大红的“80后票房女王”,其《捉妖记》曾创下24.39亿的内地票房纪录,她还代言了众多品牌。“隐离婚”“秀恩爱”说到底,还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为了维护公共形象。

  如果白百何背上了“离婚”的标签,还会有这么多企业找她代言吗?出于商业利益的“隐瞒”,真不必拿孩子说事,小朋友不上微博的,不必在那里喊 “老公”圆谎。

  另外,《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陈羽凡、白百何的“夫妻档代言”,有没有发生在2015年离婚之后的?如果有,是否违反了《广告法》,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呢?

  陈羽凡白百何联合代言的部分广告

  目前,中国的娱乐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很多明星的资本操作,是基于个人形象和关系网的。

  公开资料显示,陈羽凡和白百何在2015年离婚之后,也有合作投资活动,那么,当时有没有向投资利益相关方披露过离婚情况?如果没有是否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尽职调查”有没有做?金融监管部门不妨查查这条线索,资本市场上因为夫妻离婚纠纷而引发动荡,让小股民吃亏的事,也有不少。

  这几天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大反派”高育良书记和原配吴惠芬,早已不是夫妻。可夫妻两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隐离”,高玉良是为了保自己的官位,吴惠芬是为了继续利用官场的权势。实际上,高玉良,早已经和别的女人生子,但还要扭扭捏捏地和“妻子”同住一个屋檐下。这看人看到了婚姻的异化、人性的扭曲。

  高育良“离婚不离家”算是欺骗组织,那么,白百何这样的“离婚秀恩爱”,应该算不算是“欺骗群众”呢?私事,公众可以不管,但是“隐离”之后继续以“夫妻面貌”广告代言、资本操作,职能部门得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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