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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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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 德国居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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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9.8.2009 17:36:10 |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说我和三个人一起走,必定有一个是我学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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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7.9.2009 12:59:11 | 只看该作者
强烈强烈支持斑斑这种利民举动~~~~
强烈强烈支持达人们这样无私奉献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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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16.9.2009 15:45: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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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5.9.2009 16:26: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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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7.9.2009 18:16: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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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8.9.2009 19:37: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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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8.10.2009 19:1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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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8.10.2009 20:22:59 | 只看该作者
3护照义务
(1) 外国人必须在持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情况下进入联邦领土或在其逗留,
除非其进入联邦德国享有豁免权。在联邦境内停留期间,履行护照义务可通过
有效的替代证件(见第48条第2款)。
(2) 联邦政府内政部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有权设立例外情况,准许外国人通过联邦德国边境并给予其6个月的居留权。
法律条文好难啊,最后一句吃不准,以前有人指导过我,说我翻译表达上还要提高,希望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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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9.10.2009 21:40: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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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9.11.2009 20:03: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23.11.2009 19:36 编辑

第18条 就业 (In Bearbeitung)

(1) 对外国人的就业许可是取决于德国经济布局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和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的需要。本条目对国际条约不起作用

(2) 外国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授予以就业为目的居留衔。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居留衔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雇佣无须经联邦就业局的允许。联邦就业局应限制对此居留衔的批准。

(3)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此居留衔是通过政府协议规定的;或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对此居留衔的批准是被允许的。

(4)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有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能对某一专业内的某一职位予以颁发,此专业应是被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所承认的。在个别合理的情况下,一个就业居留衔可会给予批准,当这一就业符合一个公众的,特别是一个区域的,经济的,或者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利益

(5)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第十九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的时候, 就业居留许可才能予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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