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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毕业不想做打工仔?手把手教你怎么开公司!

28.5.2016 13:15| 发布者: KaiyuanEditor| 查看: 3504| 评论: 0|原作者: 开元网

摘要: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称GmbH)是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股东只就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资合公司。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简称GmbH)是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股东只就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资合公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公司设立手续较为简便,机构设置灵活,公司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营业状况,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种规模不等的企业的需要,为目前德国最为广泛采用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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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设立和运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而论,股东和执行董事不须具有德国国籍,也不须持有德国居留许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和执行董事不必亲自来德国,可以在德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相应的公司设立手续。但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雇员想申请德国的居留许可,则根据《德国居留许可法》,对德国有限责任的股份架构、注册资本以及营业范围都有不同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特定要求。


1. 股东和出资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合意主要通过订立公司章程或签订股东协议来体现。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万欧元。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应为50欧元的倍数且不低于100欧元。股东注册公司时的实缴资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同时不能低于1.25万欧元。如果该公司只有一位股东(即一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则实缴资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半。
设立公司既可以现金投资也可以实物投资。实物投资是指公司资本全部或部分由有价物组成。这种有价物可以是土地、机器、专利或者其他的有价值物品,也可以是一家公司。如果存在实物投资,必须向注册法院提交“实物投资报告”,对所投入实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解释。
只有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成立的费用才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内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承担。否则,将按照《德国所得税法》第8条第3款第2句作为“隐藏利润分配”来处理。法院实务中确定的所谓隐藏利润分配是指,资合公司中所实行的减少资产或者阻碍资产增加借以影响税法上的利润额且与公开利润分配无关的行为。


2. 设立公司程序
为避免因已存在相同或类似名称的德国公司而导致公司无法登记或陷入争议,在公司成立前,应对公司名称进行预查。公司名称中应该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其缩写,在遵守名称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还可以加上对其地理位置的描述或者主要行业的说明,或者加上“集团”等表示公司规模的字样,
如果存在法人股东,还需提前办理母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
成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必须在德国公证处签订公司章程。如果公司股东不能亲临,可以在德国驻外使领馆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公司住所地和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和目的、注册资本金数额、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资本份额等信息。此外公司章程中大多还包含一些个别化的规定,以便进一步体现股东的目的和意愿,比如股东大会的职权、投票权、利润分配、股东的退出机制、公司解散等。德国公证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公证后,法院注册之前,该公司的性质为“设立中的公司(GmbH in Gründung)”。
在德国公证处签订公司章程后,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以便股东注入其认缴资本,并由银行出具资金证明。
公司执行董事还需要在德国公证处签署任职声明,如果执行董事不能亲临,也可以在德国驻外使领馆签署。
上述手续全部完成,并在当地法院的商业登记册上登记后,该公司才算在法律上正式成立。商业登记册是存放在德国地方初级法院供公众查询的记载所有商人和商事公司基本信息的名册。其官方网站(www.handelsregister.de)也提供电子检索。
公司在法院注册登记后,有义务在工商局(Gewerbeamt)提出登记申请,由工商局核发营业证(Gewerbeschein)。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自动通知工商企业协会(IHK)等机构。
3. 责任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以公司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完全注入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则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追索剩余的注册资本。


4. 执行董事
每个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领导公司业务并且对外代表公司。这种职权对外原则上不受限制,对内有可能受到公司内部约定的限制,例如公司章程、执行董事聘用合同或者公司决议。
执行董事应当在公司注册时一并登记在册。如果任命多位执行董事,则由他们共同行使代表权,除非公司公证文件明确规定了某位执行董事有权单独行使代表权。
执行董事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担任。这种情况下被称作“股东-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执行董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 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某些法律行为唯有股东大会才能作出,例如增资、修改章程、公司解散、任命和解雇清算人等。如果章程没有其他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还必须对如下事宜做出决议:
·通过公司年度财报
·处理公司利得和损失
·要求注资
·任命或解雇执行董事


6. 公司解散
公司因解散而终结。强制的公司解散事由包括:
·  公司大会决议
·  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期限到期
·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  公司宣告破产


7. 公司和股东订立的合同
与人合公司不同,税法允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将支付给股东的费用计入公司营业支出,从而使公司所得税得以减免。最常见的是“股东-执行董事”的工资、租赁费用,以及因租借而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对于此类合同有下列要求:
·  清楚和明确的约定合同关系
·  适当和确定的对价
·  条款应当与同无关第三人订立的无异
·  事实上执行合同关系
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合同形式上的缺陷、不适当的支付对价或者违反对合同回溯力以及补缴费用的禁止性规定都将被认为是隐藏利润分配。


8. 结语
由上文可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拥有民法和商法方面的优势,还享有税法和社会保险法方面的各种优惠(比如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合同等),尤其给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理想的框架。但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或执行董事不能随意动用其资金或资产。任何从有限责任公司调动资金的行为都必须有合同为根据,例如,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

作者:宋剑关于运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问题,请联系德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DeutAnn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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