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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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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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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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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8 \3 m; c/ d6 N" v* @对案例3有问题: " R e: [ c4 d( l/ A8 D/ B4 ?/ @: ~3 W1 ^ ?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M: K3 B7 P" q7 \) L# l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 b, ]" n9 z7 x+ c8 ~5 h , ?+ v E4 k" b. X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6 w$ f( w0 [% X0 J) r! J% E2 k* P& F2 _; j 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3 Y9 [0 T+ q+ V* r& G; B" F3 D, y$ U" ]4 R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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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 `( Q g6 ~' p 对案例1 的争议: $ _; E X) Z! y1 E8 J* H2 T" H( X# n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_, n; j0 g' i, Z9 _. N+ ~" Y 1 j& S. D* } k/ E* D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y4 {! @/ |, ~9 y ) k6 t4 @( l! j# r' W5 L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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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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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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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I0 R% ~& v; C- m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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