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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慕尼黑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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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学联捐款账号捐款公示贴及用途去向追踪(9月19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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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5.2008 10:37:09 | 只看该作者
即时机票
首先非常感谢已经将捐款转到我们账号的朋友们,欢迎您的热情加入!同时也感谢提出问题甚至质疑的朋友们,因为你们至少在关注这个活动。但是,很多朋友反复提一些重复的问题或质疑,我们建议您先仔细阅读我们发起这次救助失学少年行动的帖子,谨慎思考后再提出您的建议。请大家相信,学联正在紧张筹划运作,研判形式的最新发展,力求通过多种形式使我们的赈灾活动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请大家充分理解,学联只是一个服务性机构,其成员和大家一样,都是普通的学生学者而非拿政府工资的国家公务员,我们也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参与组织任何活动都不为求任何回报,我们实际上就是志愿者!0 _ ~) X* m' S* C) ] 另外,学联不是某几个人的学联,而是所有慕尼黑华人学生学者的学联;中国也不是某几个人的中国,而是所有中国人的中国!现在祖国危难之时,更需要所有热血同胞紧密团结,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义务发挥你个人的作用,有前出钱,有力出力。学联对所有朋友都是永远敞开大门的,如果你对学联的现状不满,请你加入进来改变她;如果你觉得你有更好的想法,更成熟的思路,请过来与我们并肩战斗!如果你对我们募捐活动的透明性表示怀疑,也非常欢迎你的全程监督!+ S% m3 J8 ~5 |: M0 v# c 空谈误国,实干兴帮。学联以此与大家共勉,并呼吁每一位同胞立即行动起来,作出你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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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5.2008 20:48:31 | 只看该作者
好一个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讲得太好了,支持一下!1 [2 s; Q. g1 {6 P8 `7 h" Z* z2 E 赶快行动起来吧,不论哪一条途径,关键是在做,而不是继续观望,继续犹豫下去! 9 C% s* q! I3 H9 H+ v9 U3 R( M团结一心是对国家最好的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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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6.5.2008 09:21:23 | 只看该作者
这又有一个贴。3 d" E+ |1 ]3 V6 }1 y/ N$ E9 y 那就在发一遍。% K3 |- u+ R. d7 N' ^% c 猫蛋捐了。 5 K5 y" B* R0 G' F$ q+ S3 R有没有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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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6.5.2008 15:18:52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朋友,从我跟踪这两个贴子的情况看,可能会有那么一两天的延迟吧——转账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考虑到周末非工作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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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0.6.2008 16:54:26 | 只看该作者
学联可能需要关注一下民政部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新的规定。1 u8 x- o" R+ d- y( e0 _3 U, E 4 p7 i& Y$ V# k + e! d. D4 k! W& K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号 ( ?( F! _3 t+ K4 k; Y2 I来源: 时间:6 M N# e5 c8 y5 } : W. a$ s- j- l& }# z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现就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x$ p9 r% ?7 T% w0 W3 m# N8 J" {" U' {% @9 z   一、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或电话咨询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电话:58123056、58123055)。 ( d7 A2 ~* a2 K% n0 ]- [8 y8 F 0 @5 ]1 q# ~4 R- [! l- i/ ~0 U  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9 y' X% d& x: P - u! M3 ~; i7 }% u- T1 l   三、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 & L: z7 ^' m {7 r- C8 ] $ i- I" K* v& N/ i; P/ U  四、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Q* _2 p4 O( f" Y4 f' E( d! F' Z 2 p. s" c9 H6 X" o: M% r9 v  五、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时,将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 : u* E r7 Q3 L$ T( M1 O+ s ' H+ W) Z, C% O7 _ shttp://www.mca.gov.cn/article/zw ... 0080600016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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