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楼主: 慕尼黑学联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慕尼黑学联捐款账号捐款公示贴及用途去向追踪(9月19日更新)

[复制链接]
11#
发表于 20.5.2008 20:48:31 | 只看该作者
即时机票
好一个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讲得太好了,支持一下!2 w2 O7 d/ v" ~4 L F 赶快行动起来吧,不论哪一条途径,关键是在做,而不是继续观望,继续犹豫下去!# s2 }2 q" |9 ~% k" ~4 Z 团结一心是对国家最好的报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6.5.2008 09:21:23 | 只看该作者
这又有一个贴。2 K, L# v5 Q* q 那就在发一遍。5 W R4 i( D& V' a 猫蛋捐了。 2 `9 A$ ?; ^! j) D7 o; Q有没有回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6.5.2008 15:18:52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朋友,从我跟踪这两个贴子的情况看,可能会有那么一两天的延迟吧——转账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考虑到周末非工作日的因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10.6.2008 16:54:26 | 只看该作者
学联可能需要关注一下民政部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新的规定。 ) w; {# Q* V! K2 w. _+ S/ ` ) r/ e' W' j# d8 U& S$ D8 y7 _* U" n: Q9 A' ~8 n$ f2 F 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号9 Y4 M2 e" ?4 C 来源: 时间:& C) `$ X6 X3 U; @ 4 {; N% r6 D* W! g3 c9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现就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z& x5 i. {, }% c1 q ; B, y E. N: J$ H& u" E   一、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持有关材料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或电话咨询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电话:58123056、58123055)。 # F, v5 i8 _! C% t/ r+ Q8 Z7 f# g3 X0 ` " ~) a) [- g2 r, v) z( @2 R& c  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o7 ^! O# x: l* s! i$ W 6 A4 Y6 C6 q. h; K6 O+ @  三、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每日中午12:00前报民政部。1 g9 T% R2 A5 @7 C, A+ T+ J7 ^ ) o4 h+ R9 y4 s# A( p! k  四、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q8 k% B9 H6 A7 b+ ~5 [. ] 6 ~! i P5 a' q& ~& r   五、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时,将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 : \4 C* h l1 e/ }$ W1 t 4 l: e8 Q- G7 p; a; N- s2 xhttp://www.mca.gov.cn/article/zw ... 0080600016367.s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10.6.2025 11:31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