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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证离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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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9.6.2010 14:2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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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我要回中国办理结婚,我的离婚书是纽伦堡法院办的,现在需要我的离婚书公证。% t0 ~( v9 ~* K$ m7 R& r& c8 n
求问,纽伦堡公证处地址?是要把里面的内容译成中文吗?公证好了后,还要联邦认证处认证,联邦认证处的地址又是哪里?是自己送去还是可以邮寄去?最后还要拿到中国驻德领事馆认证。整个公证、认证过程大约要多长时间?

$ H# X  P& y) g" W9 u求各位大虾们帮忙,躬谢了
2#
发表于 29.6.2010 21:59:47 | 只看该作者
请将来龙去脉再详细,理性的写一遍,实在不明白你到底要do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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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30.6.2010 00:2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莲蓬头
& A0 @9 D3 \- |. h4 T( r* E; A" t9 r
+ Z- [. \% g6 p& L
   我是中国籍德国居留,离过婚,是纽伦堡法院办的离婚书(是德文的)。现在我在中国认识了一个女朋友,想回去跟她办理结婚证。那我都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跟我女朋友领取中国的结婚证?求问是不是要把离婚书译成中文?再公证、认证。下面有两种内容,我要办理的是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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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德领馆里面的内容是:4 l: I6 \& k" V; g; Y3 b
        1,
办理公证须知
2010/01/04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可受理的常见公证种类具体如下: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一)未婚公证  ( Z% z/ m# n% ~. Q% U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 R# C/ s. c% g. X  l# h  o    2、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3、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 ^/ t" B6 w, r* U" U1 d
    (二)未再婚公证  
7 `& r3 N% i& k) k/ F$ a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3 y, k, y& e2 w' @    2、如申请人曾在国内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 l2 b5 ]* M/ q+ t' C
    3、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 l+ _$ Q+ p! t9 h) Y) O, [
    4、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再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2 [6 F0 y4 {8 _7 B
3 N7 y/ s/ y; Y" t* p
  h! B) M1 h7 Q; Y+ Q; t0 G

( t6 x5 e  P$ v) w0 W6 W+ B3 \$ s8 A
办理认证须知
2010/01/04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公证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公证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由德国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在当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二)向巴州法院申办认证    (三)向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申办再认证    (四)将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送至我馆申办认证    我馆只受理经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联邦行政管理局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为:Bundesverwaltungsamt50728 KölnTel0221-7584100    二、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认证材料原件    (四)所需认证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    (二)民事类认证(出生、婚姻、死亡证明等):每份15欧元(当日加急45欧元,次日加急35欧元)    (三)商事类认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每份35欧元(当日加急65欧元,次日加急55欧元)    7 ^4 s; H# o& G# M9 T+ Y
四、注意事项    (一)因路途遥远或时间紧急等原因提出办理加急的,领事官员将根据当日证件量决定是否办理特急或加急。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我有关规定,我馆只认证联邦行政管理局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经认证的公证书内容概不负责。    (三)经德国地方公证处公证,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以及我馆认证过的公证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四)出于安全等原因考虑,我馆不接受邮寄办理申请。
5 @: z) m% A% E# S3 Y3 v

0 O! f% W( _6 A: l

1 B1 K; j( M! \; e' ?& 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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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30.6.2010 09:31: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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