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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证离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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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9.6.2010 14:2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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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我要回中国办理结婚,我的离婚书是纽伦堡法院办的,现在需要我的离婚书公证。
$ f3 S, k# |8 @- C9 E, f求问,纽伦堡公证处地址?是要把里面的内容译成中文吗?公证好了后,还要联邦认证处认证,联邦认证处的地址又是哪里?是自己送去还是可以邮寄去?最后还要拿到中国驻德领事馆认证。整个公证、认证过程大约要多长时间?

. Z& y6 Z. l: F5 Y3 U求各位大虾们帮忙,躬谢了
2#
发表于 29.6.2010 21:59:47 | 只看该作者
请将来龙去脉再详细,理性的写一遍,实在不明白你到底要do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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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30.6.2010 00:2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莲蓬头
2 {1 `& {4 g2 i- T4 V. u
3 m$ [9 a5 D- Q6 [4 d; K# c* @( V2 s% A7 H' E
   我是中国籍德国居留,离过婚,是纽伦堡法院办的离婚书(是德文的)。现在我在中国认识了一个女朋友,想回去跟她办理结婚证。那我都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跟我女朋友领取中国的结婚证?求问是不是要把离婚书译成中文?再公证、认证。下面有两种内容,我要办理的是哪一种?" |  M, Q& H( W' d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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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德领馆里面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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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须知
2010/01/04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可受理的常见公证种类具体如下: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一)未婚公证  
: A- d1 ~4 v' L6 b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0 ?- _, ~( p( M2 _4 H$ b: S! [
    2、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3、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9 K+ S( Y& b; |5 i) N8 O
    (二)未再婚公证  
2 Q$ w) y& K! a; Q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 \& S: \8 A4 l& i    2、如申请人曾在国内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s2 ]: Q% N& ?4 c    3、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 Z5 N% T% Y5 P: `: ~
    4、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再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 c, N1 ^' ?) D& B; ]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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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证须知
2010/01/04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公证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公证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由德国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在当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二)向巴州法院申办认证    (三)向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申办再认证    (四)将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送至我馆申办认证    我馆只受理经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联邦行政管理局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为:Bundesverwaltungsamt50728 KölnTel0221-7584100    二、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认证材料原件    (四)所需认证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    (二)民事类认证(出生、婚姻、死亡证明等):每份15欧元(当日加急45欧元,次日加急35欧元)    (三)商事类认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每份35欧元(当日加急65欧元,次日加急55欧元)    
  ~5 S/ J! f( Y; U! B  d7 [
四、注意事项    (一)因路途遥远或时间紧急等原因提出办理加急的,领事官员将根据当日证件量决定是否办理特急或加急。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我有关规定,我馆只认证联邦行政管理局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经认证的公证书内容概不负责。    (三)经德国地方公证处公证,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以及我馆认证过的公证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四)出于安全等原因考虑,我馆不接受邮寄办理申请。
9 E+ B$ L! R! O) w)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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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7 [2 o7 s& r* a9 P9 J& n: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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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0 09:31: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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