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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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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 l) _; q- }2 N3 f 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0 s r2 @: c! @( F* J8 B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 ! O0 A" y1 R# e/ T* { * R" {6 A$ `, D X6 v4 U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 L# p3 o+ N3 I7 O( P2 ` + V1 y# o7 P& }3 C [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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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n' o- v$ Z1 O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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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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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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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 E# t8 }4 [4 G3 Q* Q G 对案例1 的争议:7 i' A. O6 [3 _ 5 g" c8 T5 e. V8 P& y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2 W, P4 @+ w2 k, Q' b4 T3 a , _' z, h! h& T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 r1 d( ] T, ~5 `" h1 p7 ^7 }4 l! K7 K7 h* S9 r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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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5 S8 k6 o4 X; ^5 u- Q( d: T4 O; t对案例3有问题:2 d: P2 @; B) j' C$ l9 b- P4 t " P0 i4 K) D- d4 {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B) l: Z2 U6 n5 j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5 R3 {6 t) \; S' D4 g, y1 ?9 h & Q/ N: L8 I; s4 f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P& i! ~& s9 H9 {! d8 @7 C 9 t) Q/ H8 K3 ~ 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G# ?: Q& L: n# a) ^, ^! J% x4 z& v $ T# G. h* t; O" k& B1 C8 j) |6 N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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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9 M: y5 s2 o7 x9 V8 _$ i5 e& z - \4 W; s, M6 O( T9 p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 ]7 a/ t! N; B* k# c* k- } o `3 t0 N. S. n0 K4 _; R' G/ n8 n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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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 x* s! R! @+ w' L( e+ p" J6 I. S; J: T! m x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m( I! Q2 K6 C; o# P3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0 ]7 l. t% F4 t' ?, R % U% e/ A+ I3 V: w: c1 y7 `# { 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4 Y2 I( M' r2 C 7 n/ p7 l) p; s5 F: M% g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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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 X1 s, Y: M/ F* o& o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2 v0 f# a2 x6 S8 Z0 K }4 `: b. D . n; m( y5 h+ O& @% R,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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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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