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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4 E: p/ c ~- L2 y6 y% q
对案例1 的争议:5 R! ]+ w. |+ V l+ n( e8 }% m
* t8 {6 h2 w' ]2 H+ E, n7 G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8 t: J4 w: E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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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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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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