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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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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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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8 H1 Q8 f; n- _2 D5 I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 ~5 E2 M" M2 u& z: e8 J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 1 J: E7 [ \4 U! K2 c. p |6 K/ } l9 \# `8 ~ 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7 ]. n- r! ~. k: T2 k1 \& F ; P0 G, n. e# x[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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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 C& v# y+ u0 `4 V8 ?( t t! [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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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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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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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 V8 v% N! X; L+ C0 U3 X. }6 n对案例1 的争议: ) G/ C) F% I1 v! `3 a; C y T/ p4 |5 c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U) t, Q. w8 a* J$ K/ h 9 a3 U$ H) J3 L# A- I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8 `9 [0 x# Y6 W! e8 r, n ( H! k5 U" n7 C! Q) L8 E3 X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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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V( R s' U% ]1 {! O 对案例3有问题:' A% m8 {( L' [' _8 i3 T/ s # K, V6 r7 X2 N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9 V, u3 O8 Z6 a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 @7 h: k# X7 M$ V% E* I+ Z4 d4 E6 u/ [6 G8 @% ~ R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2 s" d; X5 N1 x& u2 s3 q * x: L& W6 B5 A- e6 ? 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2 D4 q2 N; ~/ Y& o + D0 Z1 E9 V- G6 M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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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i. x" b `% l) a% V5 x1 Q7 k E- L5 ^9 B6 G1 G( s+ ~' z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4 x- ]9 p, y5 F! I1 T 9 ]$ a3 |7 r4 u5 i+ `, F2 u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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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 ^ y0 W1 I; ?3 r: S1 f( ?' {6 k% b! L2 I' U8 k: B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H$ D k0 h; b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C1 [- a& `. M7 a1 D+ [) w. b 8 V2 j1 {" n& n# x: F* Z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 l F; I5 Z* q3 N4 }; i* D% K1 [) Y' R; \% Y+ _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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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 q* m0 C( _$ w' S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 K3 ]7 [) B. C$ s# E6 S% K2 L: G5 P: w8 P6 H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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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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