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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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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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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S3 j0 I& q4 u# g) f: ? 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I9 g, k) H( y+ [: t4 ~ 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0 {. p/ Q( d1 f/ g3 K! t 0 C$ W" n6 c- q. k! D U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 3 k! R2 N( e- T: V$ ?2 W : |$ R% X: z0 ^[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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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 C6 S4 v @0 G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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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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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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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4 E: p/ c ~- L2 y6 y% q 对案例1 的争议:5 R! ]+ w. |+ V l+ n( e8 }% m * t8 {6 h2 w' ]2 H+ E, n7 G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8 t: J4 w: E3 P ' k: z- H: K$ Z! C) w 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 Q, Y7 G) d9 U. m# c M% K& H( ?% z" l7 ^$ Z# z; ?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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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P! B* q7 n9 |0 ]9 D; A& i 对案例3有问题:/ I- l$ Q: { K' Q 0 @. s( U1 u4 @. P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u8 ~2 `/ o- K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 Z" j- c6 C e6 s7 o & E8 z8 L" B! O3 n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 n" f+ E" U' r( {# H$ Z . h! z7 C \: b+ B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 r) h1 M8 ~) w7 Y C + n! k+ C+ ]6 k/ X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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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9 c+ u. `# c% n+ h 1 x2 Z. N; R/ \9 N R' w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 p1 ?# a) {2 d, e- p# }6 Y3 h1 U/ _' E$ T% O/ q R+ l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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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 H4 T& `2 i: a / b9 [" i( }7 g. w# O% u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2 ?. L) }0 [' D$ a) T9 ]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 q& D) ]$ X2 n& |( D , H: @* e! P$ a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8 k# u/ u1 F: X2 h 9 r7 R) A* l( q) B% r) F8 j- J& x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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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 W2 H- Q1 L3 j k, W4 ~& T! F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J& y* N* X; r2 z* |3 k# u& x/ ]3 ] ; Q, A$ A8 P1 p3 B: h. i3 t) u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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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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