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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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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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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Y# H- i$ u) } 对案例3有问题:( r6 m t. f0 ?: Y2 ] ; ^- _4 ]% A! |; k- E1 W2 j" j5 V" k( c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3 G& R" j7 R5 S- _5 H; U6 s( R. B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 F1 F# ]5 K* v# N+ y 0 ]: ]1 A- j m4 f9 T2 k$ ?2 K5 w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0 x9 N8 ?+ l! W7 e h9 r8 u; X # s% t( g* H0 t% q7 E* p' e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V p" F. R5 O, N! J" Q( d ! B. \; M' W) Y, Y* k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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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5 p/ m- C. h( u对案例1 的争议:8 O% N2 V# W. P9 x4 m; s ! C" q8 n5 j0 U9 U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W; o1 Q1 _! C P/ @" w6 d ) j I+ W5 d5 y& P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4 f+ t# |5 R" e: d) V8 z g ( Q; u8 _: g( n& M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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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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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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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 ]) L0 C, z- d7 x+ N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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