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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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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2010 18:2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权力集中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制度 。地方分权的对称。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的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资本 的 集 中要求政治权力的集中,更趋向于中央集权。采用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采用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政府虽有相当的权力,但国家大权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中国自 秦 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以后,2000多年来一直沿袭这一制度。
      中央集权制产生的经济根源——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社会根源——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思想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地理原因--- 由于中国属于大河文明,以农业生产为主,土地束缚了过多的劳动力,无法更多的发展商业与手工业。而且领土面积较大,需要统一的管理
积极作用---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能有效地组织全国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如建万里长城、大运河、国家铁路,公路,大坝水库水利枢纽工程,特大工厂,兵工厂,核电站、宇航工业等。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消极作用---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国民创造力。

  阻碍依法治国的发展,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社会文明的进步。

  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自古以来,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如果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发展就失去活力,地方只是听命于中央而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地方的发展就不会主动,没有地方的主动发展只依靠一个中央政府则全国的发展肯定就会受到制约。但是如果地方权力过大,中央不能统领控制地方,就会造成地区发展的不均衡,进而也会影响国家的发展;具体到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往往被人形象地概括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怎样统而不死、活而不乱是政治家所要追求的目标,实现起来很难。
    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民主意识强,则更多地喜欢自己管理且有能力自我管理,那么大多希望是地方权力多一些,就会实行宪政法治。
    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人们习惯于领导做主,且领导愿意做主,则希望权力集中一些,地方权力就不能过大。而领导对权力十分嗜好且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这样的国家则更多的采取中央集权制度。
    历史问题特别是历史上在常人看来是污点的问题,一旦探讨其现实的依存,专制国家的学者们往往支支呜呜,自动失语,学者们也很难体现历史智慧对现实的批判,实在是因为批判现实往往会引来自身生存危机。
    历史研究的无用有时是因为缺乏勇气。但这样的委琐只能导致学术的衰微,实际上承认我们的制度中的中央集权制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即使在古代,中央集权制也不是罪恶,中华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就与这样的集权制度和政治架构有密切的关系。
  宪政法治
    美国学者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 ,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 ,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 ,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 ,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 ,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 ,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中国学者的观点如下: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 ,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 ,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 ,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 ,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

 “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 ,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 ,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 ,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 ,即所谓“宪法政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就是真正的以宪法为最高准则来治理国家,不是一党专政也不是多党专政,更不是一人专政或几个人说了算。无论一党也好多党也罢,必须遵照宪法来“执政”,就是宪政。也就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垄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美国政治的弊端
     不利于政府主动变革和导致政府低效。同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美国的政治生活是处于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之下,政治权力广为分散于社会各阶层之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式的。作为美国权力机构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而参与和影响政策制定的还包括其他各种力量和角色,例如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基金会、大学、新闻界文化机构以及民间组织(妇女、种族、民族团体)等。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把最直接决策者和选民之间的利益团体称为“中间结构”,并把它们视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这种中间结构,包括一大批利益集团、公司、工会、教会、各种专业性团体、新闻媒介、政党等,这些组织介于政府和人民之间,成为政府机构和人民联系的纽带。它们既不处于从属地位,也不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多元化的结构是美国社会权力分配的重要表现形式。”[1](p.290) 希尔斯曼(Hilsman) 的解释更为简洁,他把政府称为第一圈的政策制定者,政党和利益集团属于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新闻媒介则是政党和利益集团争取政治权力的舆论工具。[1](p.290) 可见,美国政府政策的制定决不只局限于政府机构和最上层领导人,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美国被认为是典型的多元主义民主政体国家,多元主义政体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分散。权力多元化使得各种政治力量在决策过程中起作用,它们竞相对政府机构施加影响,反映各种利益,力图使政策的制定符合它们的需要。[2]多元主义政治具体表现为:(1)美国社会存在着许多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能以某种有效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美国官方的政策通常是各个集团之间讨价还价和进行妥协的结果。(2)各重要集团之间处于一种相对均势与相互制约状态,没有一个集团强大到足以绝对地支配其它集团。(3)各种集团之间的均势是民主社会的自然状态。

      美国的国土面积、地理纬度、地形特点和自然物产气候与中国相似。不相似的是文化--语言文字,信仰,教育,生活方式和政治体制等。美国的历史只有200多年。中国的历史【从秦始皇算起】有2000多年。美国成为世界最富强的国家已经有100年,现在仍然是世界最富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0分之一,却创造了世界近三分之一的财富【生产价值】。而美国刚建国的时候,中国曾经创造了占世界一半的财富【生产价值】。现在,中国的人口占世界的五分之一,却只创造了世界6%的财富【生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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